個人進口自用小汽車(及機車)有關通關繳稅說明(八十四年三月一日修定)
一、進口小汽車不論新舊,概應先向經濟部國貿局(台北市湖口街一號)申請核發輸入
許可證,並應按一般進口貨物向進口地海關辦理報關納稅手續。
二、自用小汽車如以海運方式進口,其應繳進口稅捐(包括進口稅、商港建設費、貨物
稅、營業稅等)計算方式,列明如下:
(1)完稅價格(DPV)=離岸價格(FOB)+運費(FREIGHT)+保險費(INSURANCE)
(2)進口稅=DPV x 進口稅率(30%)
(3)商港建設費 =DPV x 商港建設費率(0.5%)
(4)貨物稅=(DPV+進口稅+商港建設費)x貨物稅率〔25%(排氣量2,000 CC以下者
),35%(排氣量2,001-3600 CC者),60%(排氣量3,601 CC以上者)〕
(5)營業稅=(DPV+進口稅+商港建設費+貨物稅)x營業稅率(5%)
(6)推廣貿易服務費=DPV x 推廣貿易服務費率(0.05%)
三、進口小汽車不論新舊,其進口稅捐計算方式及適用稅率並無差別,進口自用新汽車
不予折舊,使用過之舊汽車因無銷售至我國之事實,不得以其發票價格認定為交易價格
予以核估。
四、自北美地區進口之自用舊汽車目前係參照當年度美國汽車市場行情雜誌 KELLEY
BLUE BOOK(以下簡稱 B/B)最近一版之新車車離岸價格(即該雜誌之 Dealer
price欄,body為第三欄,Option為第一欄)年度折舊後或按美國舊車行情價格資料
雜誌N.A.D.A.上所列Average Trde-in價格加計運費及保險費後之起岸價格(CIF)
為完稅價格。
五、舉例說明:
某君於一九九五年一月三日自美國進口一九九三年份BUICK ELECTRA PARK AVENUE
3,800 CC四門舊轎車一輛,無選擇性配備(若有選擇性配備,其價格應分別加計於車身
價格內核算),其應繳納進口稅捐如下:
1、依B/B年度折舊核計離岸價格(FOB)=US$23,149.60(當年全新車身)X 65%
(1993年份舊車於1995年進口可折舊百分之三十五,詳見註二)=US$15,047
2、依N.A.D.A.(95年一月版)車身價格為FOB US$16,975
離岸價格(FOB)=US$15,047
運費(F)=US$600.00(指運途輸入口岸實付或應付之一切還輸費用)
保險費(I)US$23.72(以實際支付之保險費核計)
起岸價格(CIF)=US$15,670.72(FOB+I+F)
完稅價格(DPV)=US$15,670.72x 26.50(適用匯率,詳見註三)
=NT$415,274.00
(1)進口稅=DPV x 30%=NT$124,076.00(適用第二欄稅率)
(2)商港建設費=DPV x 0.5%=NT$2,076.00
(3)貨物稅=(DPV+進口稅+商港建設費)x 60%=NT$325,159.00
(4)營業稅=(DPV+進口稅+商港建設費+貨物稅)x 5%=NT$43,355.00
(5)推廣貿易服務費=DPV x 0.05%=NT$208.00
本案例應繳進口稅捐總數=進口稅+商港建設費+貨物稅+營業稅+推廣貿易服務費=
NT$495,380.00
註一:我國進口車總稅率(含進口稅、商港建設費、貨物稅、營業稅、推廣貿易服務費
)仍高,故進口自用舊車並不一定合算,請慎重考慮。
註二:使用過之舊汽車按其新車離岸價格(FOB)與年份起算折舊,同年度折舊百分之十
,其後五年第一年折舊百分之二十,第二年百分之三十五,第三年百分之五十,
第四年百分之六十,第五年百分之六十五,五年以後不再折舊。惟個人進口已使
用之自用小汽車,如非屬領照半年以上或行駛里程超過五千哩,且其車況顯非經
過正常使用者,則以實到車輛查驗之新舊程度折舊。
註三:對於進口貨物核估完稅價格,其外幣價格之折算係依報關日適用外幣匯率表所載
匯率為準。(即報關日前一旬中間日台灣銀行掛牌公告匯率為準,至未掛牌部分
按經濟日報所載紐約外幣兌換美元收盤價格折算之。)
註四:有關規定應以各主管機關最新法令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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